以行動和信念,
贏取社會公信力
由於香港對社會企業還未有法定的解釋、要求和規管,所以我們將會跟隨英國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(CIC) 的管治模式來運作,包括於本社企的公司章程內確立資產轉移限制,規定本社企最多只能將盈利的35%給予股東,其餘的必須用來繼續發展公司訂下的社會目的。